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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审计厅 公安厅关于加强发票报销管理 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 (内地税发〔2012〕15号)

审核人: 编辑: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0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公安局:

为强化财务基础工作,严肃财经纪律,确保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整治虚假发票“买方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协发〔2010〕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环节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发票报销管理的必要性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当前,在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检查、严厉打击下,制售使用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开具“大头小尾”等发票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个别地区和单位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发票违法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和财经秩序,也威胁到国家经济和税收安全,同时也为财会造假、贪污贿赂、洗钱诈骗等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成为恶化诚信体系、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诱因。因此,必须加强发票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务监督,打击发票犯罪,堵塞税收漏洞,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特别是要加强财务报销环节发票的审核和管理。

二、发票报销的工作要求

今后,各单位对取得的发票必须先经过审核查询,确认是正常合法的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报账单位从收款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加盖收款单位名称的发票专用章,才为合法有效完整的发票,并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真伪查询鉴别—鉴别处理—领导签字—入账付款。

(一)发票真伪查询鉴别

发票的真伪查询工作由单位财会人员或取得票据人员负责。取得的所有发票入账前,都必须查询。税务机关负责提供发票查询数据支付。地税局管理的发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真伪辨别的查询:

1、网络查询。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nmds.gov.cn),进入到[查询服务]-[发票填开使用情况查询]栏目下进行查询。

2、短信查询。手机用户编辑短信“fp#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移动用户发送到106570888,联通用户发送到106558850064。

3、办税服务厅查询。持票人可直接到内蒙古自治区任一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人员登陆综合征管系统查询。

4、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1)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未经税务机关监制;(2)发票填写项目不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3)没有加盖收款单位名称的发票专用章或加盖其他印章或无章的;(4)伪造、作废发票;(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等。

(二)鉴别结果处理

1、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的,由财会人员接收发票,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2、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方自行到原开票方换票或索取真票。同时,财会人员有义务对取得的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进行举报。

3、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举报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实处理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按照规定标准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正常发票领导签批

各单位对取得的发票经查询鉴别为正常发票后,方可报分管领导审批报销。

(四)入账付款

三、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税务部门

负责开展对违法购买、使用虚假发票的税收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餐饮娱乐、营利性医疗机构与教育、培训机构、各类中介机构等行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在相关部门查处涉及发票案件的过程中,需要查询涉案纳税人领购、开具发票资格等信息以及请求发票真伪鉴定的,应当依法提供支持和帮助。做好税务网站和发票查询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发票举报案件进行登记,并按相关规定兑现奖励。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财政部门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管理规定,监督全区财政收支和各部门的财务活动,严肃查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涉税经营发票违法行为。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进一步完善各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报销制度,加强对入账票据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核。努力构建防治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审计部门

负责对被审计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在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中,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发票违法犯罪问题,对被审计单位利用虚假发票进行财务报销、偷骗税款、牟取单位非法利益等各种发票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公安部门

配合税务机关积极进行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的发票整治工作。对税务机关查处的假发票的来源进行追查,组织专门力量,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的窝点和网络。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利用虚假发票实施偷税、骗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要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查处。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发票报销管理工作,把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作为日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常抓不懈。维护税基的完整,增加财政收入,营造遏制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社会氛围。今后,各单位在报销时要对普通发票全部进行真伪查询。

(二)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各单位主要领导为发票报销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发票报销人员和财务经办人员为辨别发票真伪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要坚持支持财务人员规范报销工作,切实消除财务人员的思想顾虑。要认真落实“先查询真伪、后报销入账”的要求,强化各环节监督,对未经查询或经查询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予报销。

(三)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沟通,随时掌握各单位发票报销管理情况,督促各单位按照要求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真伪查询。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职责,加强部门沟通和协作,不定期召开各部门联席会议,努力构建各部门齐抓共管,宣传教育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检查,严厉处罚。遵循查案必查票的原则,税务机关要加大对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大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必要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有关单位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查出的发票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处理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五)加强宣传,净化环境。各单位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做好加强普通发票报销管理工作的宣传,增强依法索取发票,依法使用发票意识,鼓励对各种发票查询鉴别。通过工作的持续开展,净化普通发票使用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附件

法律法规对发票管理和

违法处理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报告”。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提出的对被审计单位处理、处罚的建议或者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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