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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

审核人: 编辑:财务处王萍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01-20

鄂尔多斯本级党政机关中心城镇间交通费包干办法试行

一、为加强市级公务用车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与差旅费管理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保障中短途等各类公务出行需要,根据《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内财法(2018)982号)和《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本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从鄂尔多斯市区到鄂尔多斯所属旗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鄂尔多斯市市区指东胜区、康巴什和阿勒腾席热镇,鄂尔多斯市所属旗区包括达拉特旗、准格尔旗、鄂托克前旗、鄂托克旗、杭锦旗、乌审旗和伊金霍洛旗(阿拉腾席热镇除外)。

三、鼓励出差人员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因特殊情况城市间交通费可按规定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自行选择出行方式的,按包干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补助费。从鄂尔多斯市市区到所属各旗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以乘坐公共交通费用下线执行,其包干单程费用分别为:达拉特旗20元、准格尔旗40元鄂托克前旗80元、鄂托克旗50元、杭锦旗30元、乌审旗50元伊金霍洛旗(阿拉腾席热镇除外)20元。

出差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如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不再领取相应的城市间交通补助费。城市间交通费管理方式和补助标准根据鄂尔多斯市所属旗区交通状况改善和有关市场价格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差旅费中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有关规定,仍按《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62号)执行。

五、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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