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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合并计税相关问题的解答

来源: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7-07-14

全体教职工:

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执行合并计税(即工资薪金和单位发给个人的超工作量、监考费等劳务报酬以及多处收入需合并计税),由于学院教职工的工资是由市财政统发,因此在实际纳税过程中并不具备合并纳税的条件,所以学院在发放个人劳务所得时施行单笔计税,完税后税务系统还会自动对工资外其他收入和工资进行合并计税,形成新的应补交税额,且必须在每月15号前补交。如不补交,将会自动产生滞纳金。

提醒教职工注意每月15号前进入自己的税号查看完税情况并按照要求完成税款补交工作。

财务处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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